对于网贷纠纷,很多出借人都把情绪发泄在平台身上,觉得自己借出的资金收不回来,就应该找平台索赔。但是,从近一年来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索赔却屡被判败诉来看,出借人的出发点是错的。因为,网贷平台的属性是信息中介,而非信用中介,由此玖富等平台对出借人不承担还款义务。
日前,证监会联合司法部、财政部共同发布《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》,明确金融服务领域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能和责权义务。在法律上,中介机构作为“媒介”,并不非交易主体本身,不承担交易主体责任。同样,作为一种专门从事借贷信息撮合的专业中介,网贷平台在行业清退、出借人回款进程中应承担必要责任,但由于网贷中介本身并非债权、债务方,因而并不承担为出借人亏损兜底兑付的法定义务。
然而在网贷回款过程中,为何许多出借人都对网贷平台“信息中介”的角色定位有误解呢?原因在于,出借人混淆了“信息中介”和“信用中介”。为便于理解二者区别,我们就用电商来打比方。
从角色定位来讲,信息中介相当于某些电商平台,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线上交易平台服务,由商家负责收款、发货、客服和售后,平台不参与商品实际买卖经营。按照《电商法》规定,平台要展示商家的营业执照,让消费者知道与其交易的主体到底是谁。如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直接与商家沟通,电商平台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沟通渠道。而信用中介就相当于电商平台的自营商家,其本身是商品的卖方,以自身的资质实力为产品以及服务担保,做增信,同时主导介入生产经营行为,自行负责售后乃至物流。因此产品服务出了问题,电商平台自营商家要负责。
而从盈利方式来说,两者也大有不同。信息中介的盈利方式很简单,它只做信息撮合、信息核实及评估等服务,从这些服务中收取手续费。而信用中介赚的就是风险溢价的钱了,承担的风险相比信息中介更大,从中赚的钱也自然更多。网贷清退以来,在监管部门督导下尚在有序清退的平台,实则都保持了信息中介定位。合规平台在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,既没有“借”出借人的钱,也没有向借款人“放贷”,赚的只是信息服务费,不包括风险溢价的钱了。
明白了信息中介并非信用中介,出借人在通过法诉方式回款时,就要先弄清楚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,这样起诉对象明确了,自然能获得法院的支持。